模仿“魔贴世家”商品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吗? |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22-05-24 14:51) 点击:526 |
唐山律师分析案情基本案情 原告生产、销售“魔贴世家”系列凝水微晶护理贴商品,并于2017年至2021年期间,获得多个组织颁发的多项荣誉。 被告凯某公司申请注册了“HUNMUI”商标后,由被告航某公司生产“HUNMUI”凝水微晶法令纹贴。 原告发现“HUNMUI”凝水微晶法令纹贴使用了与其相近似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模仿、攀附“魔贴世家”凝水微晶护理贴商品,误导消费者造成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遂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损失。 法院认为 本案中,原告主张的凝水微晶护理贴商品外包装正面装潢整体以黑色为底色,上方为两行白色英文,下方为蓝色蝴蝶图案,蝴蝶翅膀向两侧展开,蝴蝶图案中心有黑色文字框,文字框中为白色英文文字、商标及商品名称,蝴蝶正上方为红色盾牌状图案。商品包装背面整体为黑底白字设计,上方为代言人黄圣依照片,下方为商品成分、商品功效、使用方法、注意事项以及商品的生产信息、保质期等信息,右下方为商品条形码。 法院认为,原告主张的“凝水微晶护理贴”商品外包装正面装潢以英文文字、盾牌及蝴蝶图案的组合,视觉效果突出,形成了显著的整体形象,具有独特性。结合在案证据,法院认定两被告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商品装潢相近似的标识,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至于原告主张权利的商品包装背面装潢,由代言人照片及商品成分、功效等信息组成,该种使用方式为商品介绍的正常使用方式,不具备显著性及**特有性**。 对于原告主张权利的凝水微晶护理贴商品名称,其中的“凝水微晶”是对商品的配方和功效的概括和提炼,即采用的高密度凝水平衡科技和水养结合缓释配方来实现商品功能。 根据原告的该项主张可知,*“**凝水**”**及**“**微晶**”**是化妆品行业的技术用语*,且根据被告凯某公司提交的证据显示,*在原告推出涉案商品之前,已经有多款商品使用含有**“**凝水**”**或**“**微晶**”**字样进行备案并实际生产*,故“凝水”及“微晶”字样不属于原告商品名称中专有的词汇,亦不应当由原告进行垄断使用。同时,护理贴为商品通用名称。因此,原告主张的凝水微晶护理贴商品名称不具备特有性。 裁判结果 综上,白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航某公司、凯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欧诺洁公司魔贴世家凝水微晶护理贴商品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销毁库存侵权商品;被告凯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2万元(含合理开支),被告航某公司在6万元的范围内对被告凯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一审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认定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商品名称;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即知名商品所主张的名称、包装、装潢需具有一定的显著性及**特有性,不是该类商品通常使用的,是经营者选择、设计的,与已存在的同类商品具有明显的区别**。 在本案中,涉案商品的正面装潢以英文文字、盾牌及蝴蝶图案的组合,视觉效果突出,形成了显著的整体形象,该装潢具有显著性及特有性。而涉案商品的名称中的“凝水”及“微晶”字样属于化妆品行业的技术用语,商品包装背面装潢由代言人照片及商品成分、功效等信息组成,该种使用方式为通用的商品介绍的正常使用方式,不具有显著性和特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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