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杜保亮律师的网站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高压线下卖汽油,为赚钱太疯狂!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22-05-13 11:09)    点击:164

唐山律师分析案情

  近日,合肥高新区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李某、汪某某在高压线下小树林内非法私储成品汽油并出售行为,以犯危险作业罪分别判处两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及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扣押在案的货车、油罐及汽油等予以没收。

  两男子非法私储成品汽油出售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10月30日,被告人汪某某将从上家购买的成品汽油储存在其改装后的厢式货车内出售给被告人李某,谋取获利。李某将购买的成品汽油储存在其改装后的厢式货车和无牌照面包车内再零售给他人,赚取差价。双方在高压线下小树林内交易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公安机关从汪某某的厢式货车内查获92#号成品汽油1596升,从李某的厢式货车内查获92#号成品汽油500升,从无牌照面包车内查获92#号成品汽油850升。

  经鉴定,被告人李某、汪某某储存及经营汽油存在火灾、爆炸事故安全隐患,不但对其自身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构成威胁,同时对交易地点正上方高压走廊安全构成威胁。

  两人均犯危险作业罪获刑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汪某某未经依法批准或许可,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并有发生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均构成危险作业罪。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有劣迹,酌情从严惩处。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202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实施,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后,新增“危险作业罪”,首次将安全生产领域未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具有现实危险的相关行为,纳入刑法打击范围,追究刑事责任。非法储存、销售散装私油,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严重危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同时,该类油品的来源渠道和质量很难保证,可能损害车辆;加油时也无法保证计量准确,如遭受损失,维权困难。建议广大市民自觉抵制该类油品,通过合法途径购买和使用油品。商家若是想要经菅此类危险化学品,必须符合相关安全管理规定,取得国家认可的相关资质,否则不论危害结果是否发生,都将受到法律严惩。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杜保亮律师提供“婚姻家庭  劳动纠纷  合同纠纷  债权债务  刑事辩护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杜保亮律师,杜保亮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杜保亮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5324359997,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杜保亮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唐山律师 | 唐山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杜保亮律师主页,您是第8748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