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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持刀伤人致死,被害人家属将其全家告上法庭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22-05-05 11:38)    点击:175

唐山律师分析案情

  01

  案情介绍

  原告曹某良、孙某青系被害人曹某淏的父母,被告曹某友系被告曹某荣的父亲,被告曹某平系被告曹某荣的哥哥。

  2020年4月8日上午8时许,被告曹某荣手持菜刀在被害人家门口将曹某淏砍伤致死。经鉴定认为被告曹某荣患有精神分裂症。作案前作案时均为发病状态,属无刑事责任能力。

  02

  法院判决

  审理法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被告曹某荣系精神病人,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其在发病期间无故砍死曹某淏,对于原告合理的损失,其法定监护人曹某友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曹某平系曹某荣的哥哥,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合理的损失包括死亡赔偿金1047940元,丧葬费54322.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

  判决如下:

  一、被告曹某友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给原告曹某良、孙某青各项损失共计1152262.5元。

  二、驳回原告曹某良、孙某青的其他诉讼请求。

  03

  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法律小课堂

  精神病人是弱势群体,全社会应该对他们予以关爱。同时也需要给有精神病患者的家庭一个警示,精神病患者应当遵守法律,依法承担社会责任,其家属也应当依法履行好看护人的职责,在精神病人精神波动异常的发病期,避免让其一人独自外出,以免发生此类伤人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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