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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职太太起诉离婚申请家务补偿, 法院:支持!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22-04-11 15:12)    点击:147

  唐山律师为您带来案情简介

  婚后成为全职太太,可不到2年婚姻就破碎,还遭受家庭暴力。90后吴女士起诉离婚,并要求获得儿子的抚养权、全职太太的家务补偿以及家暴的精神损害赔偿。近日,秀洲法院高新法庭作出判决。

  吴女士来自河南,在嘉兴打工时与离异的顾先生相识。尽管年龄相差18岁,二人却很快步入婚姻殿堂。2019年,吴女士生下一个儿子,自此成为一名全职太太,照顾家人的生活起居。丈夫婚后也为她开了一家足浴店,并登记在吴女士一人名下。无奈好景不长,两人婚后矛盾逐渐增多,有几次顾先生甚至对吴女士动了手。足浴店也因经营失败,欠下大量债务。

  2021年10月,吴女士带着2周岁不到的儿子回了老家,并委托律师向法院起诉离婚。吴女士就儿子的抚养权、抚养费以及共同财产分割提出了要求,另外要求顾先生支付自己作为全职太太的家务补偿5万元,以及遭受顾先生家庭暴力的精神损害赔偿2万元。

  顾先生对与吴女士离婚没有意见,但他坚持儿子要由其抚养,甚至可以不要吴女士支付抚养费,若儿子由吴女士抚养,只同意承担生活费1000元,并承担教育费、医疗费等的一半。同时顾先生也提出二人结婚后共同经营足浴店失败,欠下大量债务,这些债务都已由顾先生归还,两人没有任何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家务补偿顾先生更是反对,在他看来,吴女士生下儿子后虽然全职在家,但自己特地为她聘请月嫂,吴女士没有承担多少家务,吴女士带儿子回老家后,顾先生也时不时向吴女士支付抚养费,总共有26500元,而且吴女士有个小姐妹向顾先生借了2万元,后来也直接还到了吴女士手中。对于精神损害赔偿,顾先生也认为自己对夫妻感情破裂没什么大的过错,离婚是双方的问题。

  对于顾先生所说的小姐妹借款、支付抚养费等,吴女士都表示认可,但在儿子的抚养权和经济补偿问题上,双方互不相让,法院多次组织调解,双方均无法达成一致。

  全职太太,补!家庭暴力,赔!

  法院审理后认为,吴女士和顾先生均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并同意离婚,故对解除双方婚姻关系,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子女的抚养问题,应当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为原则,并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情况综合确定。现婚生子尚未满2周岁,且长期跟随吴女士共同生活,且吴女士并无法律规定的不适宜直接抚养子女的情形,故认为婚生子宜由吴女士抚养。但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子女均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故判令顾先生承担一定的抚养费并依法探望的权利。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吴女士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可以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故对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5万元家务补偿,双方婚后虽经营足浴店,但吴女士以照顾家庭为主,并无工作和收入来源,对家庭子女负担了更多义务,结合吴女士朋友向顾先生所借2万元已还给吴女士、顾先生在双方分居期间已支付抚养费26500元的事实,判决顾先生给予吴女士经济补偿3万元。

  吴女士还要求顾先生给予精神损害赔偿2万元,对此法院认为,双方均认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数次因冲突导致互相推搡的行为,尤其是2021年9月16日双方再次因感情问题引发纠纷,顾先生对吴女士存在脚踹、手打的行为,造成吴女士受伤,对此公安机关对顾先生作出《家庭暴力告诫书》,顾先生的行为构成家庭暴力,对夫妻感情破裂亦有一定过错,故判决顾先生赔偿吴女士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判决作出后,吴女士和顾先生均未上诉,目前判决已经生效。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养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上述规定将家务劳动由“无偿”变成“有偿”,但并不是赞成将夫妻关系金钱化,也不赞成付出劳动较多的一方在离婚时漫天要价,而是要在有理有据的情况下,让付出家务劳动较多的一方得到应有的补偿。

  法官提醒,提出家务劳动经济补偿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家务劳动经济补偿须在协议离婚或离婚案件诉讼过程中提出,协议或判决离婚后,一方再提出补偿请求,法院不予受理。

  2.并非有做家务就必须得补偿,毕竟作为家庭的一员,本身也有照顾家人的责任。应该是在家庭生活中付出个人大量时间和精力,负担较多的家务从而使家庭和家人获益的一方,才能依法获得相应补偿。

  3.经济补偿的金额不能简单地将家务劳动按照市场价值折算。补偿是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基础上,救济家庭义务承担较多的一方。审判中确定补偿数额时,会综合考虑家务劳动时间、投入家务劳动的精力、家务劳动的效益、家庭经济情况等多种因素。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上述规定需要无过错方尽到应尽的举证责任,例如在遭受家庭暴力时,应勇敢地选择报警,公安机关会依法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这对在离婚诉讼中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将起到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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